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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购买的停车位"缩水" 业主状告开发商获赔

2025-04-16 01:39 来源:儒文网 点击:

防城港:购买的停车位"缩水" 业主状告开发商获赔

上思县的班先生花了5万元在县城某楼盘购买了一个停车位,使用后他才发现车位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存在“缩水”现象,班先生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进行维权,9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开发商退还给班先生11288元。

2011年2月10日,班先生与上思县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住宅小区车位转让协议》,约定班先生拥有某小区某车位的使用权,总费用为5万元,并附有车位图纸一张,标明车位长550厘米、宽265厘米。

2013年1月,开发商将车位交付给班先生,班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位规格不符合约定,实际的车位面积为11.284平方米,减少了3.291平方米。与开发商沟通后,开发商将班先生的车位线宽从15厘米缩为6.5厘米。但班先生认为开发商修改车位线的行为是对合同的不适当履行,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将多收的车位款11288元退还,并支付利息3217元。

上思县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召集双方对争议车位进行了两次现场勘察,结果为车位两边线内宽246厘米,长537厘米,线宽6.5厘米,车位有一长边的画线始于立柱。

该院认为,开发商出示给班先生的车位图纸可视为是双方对车位面积的约定,根据我国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应在楼地面上用10cm - 15cm宽线条标明停车位,因此,开发商将车位线宽画为6.5厘米,且有一长边的划线始于立柱,不符合行业标准。一审最终判决开发商退还班先生车位款11288元,驳回班先生的利息请求。

开发商不服,上诉称,双方明确约定车位不计算建筑面积,而以现状转让车位,故该附图实际是开发商建造车位时的建筑设计示意图,作为建筑施工和车位示意位置的参考,不是停车面积画线图。涉案车位是小型车停车位,将小车停放在宽度2.65米宽度的车位的中间,其车身边线和柱子边线净距离即远远超过0.3米。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位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对车位重新画线后,线宽为6.5厘米,且车位线划至立柱边缘,不符合国家行业性标准。开发商应就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的车位面积、车位总款,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班先生面积差价11288元正确。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凰江 何丽敏)

编辑:梁文杏